【基本案情】
王某某因拖欠工资款被袁某某等11位农民工诉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1年3月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吉丰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某给付袁某某等11位农民工工资共计2715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法院执行过程中查明,王某某收到发包人李某某给付的工程款和工人工资共计17万余元,其在舒兰市法特镇的土地转包给他人并有两处房屋,其拒不申报财产,仍称没有可执行财产,致使该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原告袁某某等人多次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012年11月22日王某某被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司法拘留,2012年12月7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5日被执行逮捕,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3年3月27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拒不申报财产,局部履行给付义务,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司法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戒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9-11-07 19: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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