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工作办法>的实施意见》,下列案件可以导入信访终结程序。
(一)刑事案件终结应当符合下列程序性要求:
基层法院一审裁判因未经上诉程序而生效后,经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再审维持或驳回申诉。
(二)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应当符合下列程序性要求:
1. 经终审法院或上级法院再审审理或再审审查作出生效裁判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示放弃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的:
(1)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中级法院再审审理或审查;
(2)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省高院再审审理或审查;
(3)基层法院一审裁判因未经上诉程序而生效后,中级法院再审审理或审查;
2. 超过再审申请期限的两审终审案件,立案部门明确不予受理,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示放弃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
3. 省级、市级检察机关作出不支持法律监督书面决定;
4. 经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后再审的,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或再审审查后作出生效裁判。
(三)执行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依照最高法院另行公布的案件终结范围办理。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1-08-27 11: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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