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规范审限变更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案件审限管理及案件相关程序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诉讼效率,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实际,特制定本审限变更的补充规定。
第二条 审限管理是指在审判工作中,对案件的审理期限、审理期限变更情况等进行跟踪、提醒和监督的活动。审限变更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生法定事由,引起延长审限、中止诉讼、重新计算审限和不计入审限以及其他影响审限的法定事由。其他诉讼案件事由是指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程序的转换如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以及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全额退缴诉讼费等引起诉讼案件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三条 诉讼案件变更事项的监督管理,坚持严格依法依规、及时申请审批的原则。
第四条 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
第五条 立案、案件移送、结案与归档等案件流程节点严格执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高法(2017)165号)确定的时限。
二、审限变更程序与权限
第六条 诉讼案件中止诉讼、延长审限、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全额退缴诉讼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以上变更事项,依照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合议的,合议庭应当严格进行评议。
第七条 案件需要变更审理期限、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应当在审判流程信息系统中据实提出申请,并扫描录入相关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审批人对未扫描上传证明材料、材料不全,申请事由与扫描上传材料不符、申请变更事项填写有误等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做退回处理。因退回而导致办理审限变更期限延误的责任,由承办法官自行承担。
第八条 符合延长审限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报请审批:
(一)申请本院批准延长审限的,承办人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填写《诉讼案件变更事项审批表》,申请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复审,审核通过后报请院长审批延长审限。
庭长、分管院领导应当对申请延长审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在审判流程系统中进行审批。无正当事由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延长审限的理由不充分的,应当不予批准,并责成承办法官在法定审限内尽快结案。
(二)申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上级法院对应的具有对下级法院业务指导职责的部门层报。
第九条 符合中止诉讼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报请审核:
(一) 中止诉讼经合议庭评议后,应当填写《诉讼案件变更事项审批表》申请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复审,审核通过后报请院长审批。院长审批中止审理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及时制作中止裁定按照规定送达当事人。层报庭长、主管院领导审核,庭长及院领导认为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案件承办人在法定审限内结案。
(二) 中止诉讼超过六个月的,应当申请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复审,审核通过后继续中止审理。
(三) 中止诉讼超过一年的,应当申请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复审,审核通过后报请院长审批继续中止审理。
(四) 中止诉讼案件应当每2个月形成纸质报告,上报一次中止案件的审理情况直至中止理由消失。纸质报告应当由审判管理进行留存备案。
(五)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审理。
第十条 审理时间一年以上的长期未结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办理重新计算审限、不计入审限等审批申请的,经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 重新计算审限、不计入审限的,承办法官应当在审限变更情形发生后三日内提出申请。不计入审限的情形消除后三日内,承办法官应当在审判流程信息系统中填写恢复审理期限审批信息,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恢复审理期限。
第十二条 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报请审批:
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诉讼案件变更事项审批表》申请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复审,审核通过后报请院长审批。
庭长、分管院领导应当对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的事由进行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无正当事由或者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事由不充分的应当不予批准,并责成承办法官在法定审限内尽快结案。
第十三条 需要简易程序转化普通程序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报请审批:
需要简易程序转化普通程序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诉讼案件变更事项审批表》申请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复审,审核通过后报请院长审批。
庭长、分管院领导应当对简易程序转化普通程序的申请事由进行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无正当事由或者程序转化事由不充分的应当不予批准,并责成承办法官在法定审限内尽快结案。
第十四条 需要全额退缴诉讼费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报请审批:
需要全额退缴诉讼费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填写《诉讼案件变更事项审批表》申请部门负责人初审、分管院领导复审,审核通过后报请院长办公会审批。
庭长、分管院领导应当对全额退缴诉讼费的申请事由进行审查,及时提出审查意见无正当事由或者事由不充分的应当不予批准。
三、审限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在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对不同阶段审理时限标注不同特征并进行提示、预警、冻结。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对审理期限超过三分之二的案件自动提示,并对应进入部门负责人工作平台;对审理期限届满前十天的案件自动预警,并对应进入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工作平台;对超审限案件进行冻结,并对应进入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工作平台,承办法官应当说明超审限原因,报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解冻。
第十六条 承办法官应当加强自主管理,对所承办案件的审判流程进行合理安排,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变更事项申请,监督、指导法官助理、书记员完成节点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部门负责人监督、管理本部门案件的办理工作,行使督促、审核、审批权,及时提醒案件承办法官严格遵守审限规定,对提请的变更事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查并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院领导应当加强审限监督,强化对全院、分管部门、审判变更案件和临近审限案件的督促督办,对报请的变更事由及相关证明材料严格审查并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将审理期限执行情况作为审判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催办、评查、通报等机制,对审判流程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对审限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通报。
第二十条 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延长审理期限、中止审理、启动司法鉴定、全额退缴诉讼费的情况及事由,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提出异议的,相关业务庭室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 相关责任人员在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中,应当严格执行审理期限管理制度,各负自责。变更事由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本规定的,对具体承办人、审批责任人应予以通报,并纳入年终绩效考评中。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与法律、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此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各庭室要严格按照本规定严格执行管理审限及诉讼案件变更的具体措施。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1-04 15: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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