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某物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某物流公司是利用美团从事外卖配送服务的加盟商。2021年9月16日,周某到该物流公司从事送外卖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周某使用该物流公司统一的服装、安全帽、餐箱,报酬按每天的配送数额累计一月一结,周某需遵守该公司的管理制度。同日,周某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该物流公司自2021年9月16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某物流公司对周某进行工作安排和管理,周某从事的工作是某物流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判决周某与该物流公司自2021年9月16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该物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与某物流公司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和人身依附性的法律特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依托于“互联网”新型经济模式涌现的新型职业,各主体之间劳动关系的认定,既要关注对新业态从业者的权益保护,也要关注对网络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促进。认定企业与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结合互联网企业的平台运营模式,重点审查双方在人格、经济、组织上是否存在依附性、有偿性、从属性特征。本案中,该物流公司自认站点运营、管理与美团无关,其对周某进行日常用工管理,且为周某交纳了雇主责任保险,周某与该物流公司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和人身依附性的法律特征。判决确认劳动关系后,周某可另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某物流公司明晰与周某的关系后,应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履行法定职责。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6-16 18: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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