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某热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简要案情]2016年9月,某热力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至2021年9月。2020年6月,张某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事项包括某热力公司支付其2016年9月至2020年6月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仲裁机构裁决驳回张某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虽与某热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与某集团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签订待岗员工协议,某集团公司一直为其缴纳社保,张某与某集团公司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与某热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张某与某热力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不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对张某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张某不服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持张某诉讼时效期间内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典型意义]张某是某集团公司待岗人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张某与某热力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张某享有带薪休假权利。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最迟应从劳动者享受年休假的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起算。张某关于2016年度至2017年度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在2020年6月主张权利时已经超过“跨1个年度安排休假+1年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张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案件逐年增加,劳动者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劳动者应及时主张权利,避免丧失胜诉权。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6-16 18:21:12
访问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