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某商贸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
[简要案情]
2017年3月,于某与某商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至2020年12月。2020年11月, 某商贸公司就淘汰事宜找于某谈话,于某同意被淘汰,但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未果。于某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申请劳动仲裁。
[裁判结果]
仲裁机构裁决某商贸公司向于某一次性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某商贸公司认为于某仲裁请求为经济赔偿金,仲裁裁决其向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裁决内容与于某仲裁请求不符,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方式应为协商一致解除,于某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判决某商贸公司向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商贸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是否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劳动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主张相应请求事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机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于某在仲裁时诉请某商贸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与某商贸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同一事实,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于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数额包含了经济补偿金的金额,裁决或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可避免因于某另案主张权利而增加各方在人力、时间等方面的诉讼成本。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6-16 18: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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