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8人与某公路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
[简要案情]
某公路公司于2004年2月成立。周某等8人陈述自2004年3月不等至2021年3月期间在某公路公司从事公路养护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除2014年3月25日,某公路公司以银行汇款方式向周某等人支付工资900元外,周某等人其余工资均系现金支付,某公路公司未给周某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周某等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事项为:确认周某等人与某公路公司自2004年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公路公司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机构裁决不予受理。一审法院认为,周某等人称其自2004年起便在某公路公司工作,但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自某公路公司向其转账支付工资的时间为劳动关系建立时间并计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周某主张其近五年实际工资低于吉林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680元,但周某等人并未提供其实际工资的证据,对其补足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周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综合考虑劳动者工作性质的特殊性、群体性,用人单位档案管理存在漏洞等情况,先后9次到双方所在地了解情况,准确把握劳动者的真实诉求和用人单位的顾虑,找准切入点,最终以双方和解,劳动者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和起诉结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本案中,劳动者是年龄偏大的务农人员,举证能力较差。用人单位因档案管理人员更迭频繁,现有管理人员对相关情况了解不全面等原因,对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并未否认,只是对建立时间无法确认。办案法官了解到劳动者关于社会保险的真实需求、用人单位个案示范的疑虑,通过走访、依职权到相关部门调取证据,解开双方心结,一次性解决案涉相关问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办案法官对企业建立相关制度提出指导性建议,引导企业规范用工,有效避免类案发生。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6-16 18: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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