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高新法院立案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以调解方式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该案的审结实现了高效、便捷、省时的效果。
【案件回顾】
被告管某驾驶沥青摊铺机由西向东行驶,向左并线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原告本人受轻微伤、原告车辆受损及车中的笔记本电脑损坏。后经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高新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均未果,故诉至吉林高新法院。
【法条适用】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定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标的额符合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条件。在开庭前承办法官就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审理程序等向当事人进行详细告知,双方当事人充分了解小额诉讼审判效率高、成本低等优点,本案当事人最终选择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为自己节约诉讼成本。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再次向原、被告调解与判决的利弊,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有效的减轻了群众的诉讼成本。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减少当事人诉讼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真正满足人民群众经济、快捷、便利的利用司法资源,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今后,吉林高新区法院将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有效发挥小额诉讼程序便捷、高效、一次性终局解纷的制度优势。
【法官普法】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吉林高新法院:崔健美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9-13 09:23:20
访问次数: